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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达拉特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政策解读

来源:达拉特旗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2-09-13 16:02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优化开采布局、开发利用结构,确保我旗矿产资源供给与经济社会需求相适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区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编制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140号)文件精神,编制了《达拉特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现将关于《达拉特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有关事宜中涉及的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哪些资源属于矿产资源?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矿产资源定义为: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自然资源。我旗常见的矿产资源有煤炭、建筑用砂石、石英砂、芒硝、高岭土、耐火黏土等。另外,地热水和矿泉水也属于矿产资源范畴,开采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目的?
答:《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5年为一个周期,本次规划期为2021至2025年,《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我旗未来5年内新出让采矿权的政策依据,新办采矿许可证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
三、《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分哪些级别?
答:依据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不同,规划分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旗级,旗自然资源局对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具有审批权限,因此办理建筑用砂石土矿须符合旗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此类推。
四、申请开采的地块不符合规划要求,是否能对规划进行调整修编?
答:可以。因重大建设工程需要,或者城市规划区、生态红线区等发生调整导致《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需要调整修编的,旗自然资源局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整事项。
五、河道采砂是否需要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答:河道采砂的监管权限已由水利部门负责,开采河道内的建筑用砂须到水利部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无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
六、村民对外承包集体土地时是否可以将地下资源一并转让?
答: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要求,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村民对外承包矿产资源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七、《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发布流程是什么?
答:我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旗自然资源局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经旗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审查通过后,由旗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实施。
八、哪些情况下采挖砂石可以不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办理采矿许可证?
答:已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在批准建设范围内采挖砂石土仅供自用不对外出售盈利的,可以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九、本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还未发布实施,上轮规划已过适用期,期间的矿业权审批如何办理?
答:依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第三轮与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有效衔接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77号),在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发布实施前,继续执行第三轮规划相关约束性指标。
十、已设非煤采矿权批准开采规模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该如何办理?
答:依照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已设非煤矿山开采规模管理事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570号)等有关要求,已设立的非煤矿山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在第四轮规划期(2021年-2025年)内完成生产能力提升改造工作。对规划期末仍然达不到规划要求的,应提请属地政府进行关闭退出。
解读单位:达拉特旗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王宇       联系方式:15247789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