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了《达拉特旗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党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我旗编制出台了《管理办法》,参照我市及其他旗区工作经验制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管理办法》制定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和信息系统整合,取得了积极成效。为更快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达拉特旗大数据中心经充分调查研究,提出《达拉特旗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广泛征求相关各方的看法和意见,在充分讨论和研究的基础上,形成《达拉特旗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送审稿)》提请达拉特旗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正式执行。
三、《管理办法》制定依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务信息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8〕23号) 、《鄂尔多斯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鄂尔多斯发展规划(2019-2025) 的通知》(鄂府发〔2020〕2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鄂府发〔2021〕4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了《达拉特旗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四、《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达拉特旗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共6章,34条,各章依次为总则、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分类、平台建设运维与安全管理、共享信息提供与使用、监督和保障以及附则。
(一)总则。本章共五条,明确定义政务信息资源内容、指导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原则及适用范围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原则: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筹建设,分级管理;建立机制,保障安全。
(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分类。本章共六条,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实行分级编制,统一管理。在新建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时,将预编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的要件。项目建设期间,将为公共信息平台预留接口,作为项目验收要件。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由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核定。
(三)平台建设运维与安全管理。本章共七条,明确旗大数据中心负责建立全旗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体系,负责旗级公共信息平台(达拉特旗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日常运维管理和技术支撑工作。
(四)共享信息提供与使用。本章共七条,明确各级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电子政务外网承载,通过公共信息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交换数据。政务信息资源提供、获取方式包括:前置机方式、接口方式、其他方式。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
(五)监督和保障。本章共八条,明确旗大数据中心负责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和考评制度,就目录梳理、更新、管理、发布,数据录入、更新、共享、安全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纳入旗信息化考评体系。
(六)附则。本章共一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
五、出台意义
《管理办法》对我旗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具体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该办法的出台,将对全旗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起到指导性作用,有助于打破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尽快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