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动端

  • 蒙古文版
  • 无障碍浏览
  • 长者模式
导航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征求意见说明

来源:达拉特旗 发布时间:2023-10-27 10:37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现就《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起草有关情况作简要说明。 

  一、制定目的 

  深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落实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及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程序的函》(内自然资函〔202310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我局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借鉴外地经验,代旗政府起草了《达拉特旗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组织并征求了发改局、经信局个单位、各苏木镇的意见,并公开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目前的《达拉特旗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程序的函》(内自然资函〔20231027号)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深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二是坚持全过程监管原则。建立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审批机制,签订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监管协议,推动审批及监管程序高效有序。三是坚持保护耕地及登记审批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如确需占用耕地的要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存量建设用地,须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农用地及未利用地,须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主要目标 

  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行为,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保障建设项目落地实施。 

  (三)工作任务及程序 

  一是拟用于联营(入股)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二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审批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三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使用年限可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年限及用途执行;四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举办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五是联营(入股)方案报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初审,报旗自然资源局复核,旗自然资源局报旗人民政府批复;六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与单位或个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支付相关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补偿费、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相关税费等;七是用地单位按程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八是联营(入股)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因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开发利益土地;九是旗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联营 (入股)的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开发建设强度等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划条件等进行开发建设的予以处罚 

  (四)征求意见的方式 

  因该《暂行规定》涉及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和部分用地单位(企业)或个人切身利益,通过政府网站向广大群众征求意见。 

相关阅读: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征求《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