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初步构建了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22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2022年4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印发。
为贯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试行)》,针对性地解决我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全旗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二、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建立健全达拉特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是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保责任追究制度的需要,有利于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和推进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同时也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旗委、旗政府的最新要求,适应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新形势,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三、制定《实施办法》的依据
根据生态环境部、最高法、最高检等11个相关部门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
四、《实施办法》的起草过程
我们认真研究了生态环境部、最高法、最高检等11个相关部门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资环〔2020〕6号)、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环法规〔2020〕4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号)、《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国家、自治区、市政策及相关文件内容,起草了初稿,先后征求了旗人民检察院、旗人民法院、旗财政局、旗审计局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部门、各单位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本《实施办法》。
五、《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共分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条是《实施办法》制定的依据。第二条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的定义,明确指出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指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根据磋商或人民法院裁判的结果,由赔偿义务人缴纳的,用于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相关费用的资金。第三条是称赔偿义务人的定于。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第四和第五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适用与非适用的情形。第六条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来源,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商确认的赔偿保证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赔偿保证金;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的赔偿保证金。第七条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清除或控制污染等相关支出;生态环境修复或替代修复支出;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生态成果异地新造林及相关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其他支出。第八条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账户管理,明确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统一存入旗林业和草原局设立的专项账户。第九条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的处置退还,明确对已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视违法行为人履行修复义务的具体情况处置退还,对赔偿义务人确定无法进行生态恢复建设的部分,将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收入科目按年度缴入国库,并用于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支出范围。第十条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的使用程序,明确旗林业和草原局经请示旗人民政府,将上缴国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用于全旗生态植被修复建设与后期管护。第十一条是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审计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的审计和监管职责。第十二条规定了林业和草原局利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开展生态修复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规定了违法违规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的情形及责任追究事宜。第十四条是本《实施办法》的发布日期。
解读机关:达拉特旗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电话:0477-5212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