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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拉特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1-08 08:43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达政函〔2020〕507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旗属国有企业: 

现将《达拉特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7 

  达拉特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总体工作方案 

    

为全面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进程,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监管,按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自然资发20191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3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064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以及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战略定位,坚持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的总体要求,在开展不动产登记基础上,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沙矿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为打造祖国北部边疆亮丽风景线提供基础支撑。 

二)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坚持生态优先优先对生态功能重要的自然保护地、水流、草原、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 

(三)工作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首先对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草原、森林和湿地,生态环境敏感的荒地(荒漠)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荒漠)、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为促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设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全各类自然资源概况 

我旗涉及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有自然保护地、水流、草原、森林、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荒地(荒漠)7类,自然资源类型及分布情况如下: 

(一)自然保护地资源。目前我旗已设立的自然保护地6个,其中,自然保护区1个、自然公园5个,面积为38253.13公顷。


二)水流资源。我旗水流资源包括河流、湖泊、水库等,水资源总量3.7944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量0.94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2.8544亿立方米。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初始数据,全旗水流面积为17425.49公顷,其中河流水面面积为17079.05公顷,湖泊水面面积为0.62公顷,水库水面面积为345.82公顷,共有水库七座。



(三)草原资源。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初始数据,全旗草地总面积为317762.63公顷,其中天然牧草地222017.76公顷、人工牧草地595.18公顷、其他草地95149.69公顷。 

(四)森林资源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初始数据,全旗林地总面积为189144.33公顷,其中乔木林地48585.07公顷、灌木林地132631.53公顷、其他林地7927.73公顷。

 

五)湿地资源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初始数据,旗湿地总面积为1715.2公顷,全部为内陆滩涂。 

六)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我旗矿产资源丰富、种类较多,全旗已发现各类矿产15种,主要以煤炭、芒硝为主,还有黄金、铸型用石英砂岩、泥炭、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砖瓦用砂、建筑用石料灰岩、地下热水、白垩土、陶瓷土、天然矿泉水及高岭土、铀。已查明煤炭资源储量 74.13 亿吨,预期还可获得潜在资源量74.36 亿吨,占市查明资源储量的 4.98%。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初始数据,全旗采矿用地面积为5775.53公顷。 

七)荒地(荒漠)资源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初始数据,全旗荒地(荒漠)资源总面积68654.92公顷,其中盐碱地578.44公顷、沙地58586.84公顷、裸土地9489.64公顷 

三、主要任务 

按照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旗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牧、水利、林草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相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要求和流程以及自治区、市《总体工作方案》要求,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一)配合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和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原、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石油天然气和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配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自治区管理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江河湖等水流、草原、森林、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荒地(荒漠)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自治区管理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江河湖等水流、草原、森林、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荒地(荒漠)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配合自然资源部、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做好资料收集、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二)开展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和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由旗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具体由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即旗自然资源部门,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办,负责资料收集、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旗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核登簿等工作。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会同草、水利等相关部门,以及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有关单位联合开展本辖区内除国家和自治区、市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其他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并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适时调整。未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我旗登记机构办理的跨旗区自然保护地,我旗相关部门配合主办旗区完成相关工作。 

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结合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划定登记单元。 

2.开展河湖水库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会同旗水利局和相关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水流流经的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开展本辖区内除国家和自治区、市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并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适时调整。按照市政府方案要求,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承办由市指定跨旗区的河流确权登记工作,未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我旗登记机构办理的跨旗区河流,我旗相关部门配合主办旗区完成相关工作。 

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国家批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3.开展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会同林草等相关部门,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的草原进行确权登记并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适时调整。在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已登记发证的,做好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 

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划分登记单元,多个独立不相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别划定登记单元。 

4.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会同林草等相关部门,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的森林进行确权登记并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适时调整。已登记发证的地区,要做好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 

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森林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划分登记单元,多个独立不相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别划定登记单元。 

5.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会同林草等相关部门,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的湿地进行确权登记并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适时调整。按照市政府方案要求,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承办由市指定跨旗区的湿地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未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我旗登记机构办理的跨旗区湿地,我旗相关部门配合主办旗区完成相关工作 

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按照自然资源边界划定登记单元。在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流范围内的,不再单独划分湿地登记单元。 

6.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由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并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适时调整。市级主管部门对旗区矿产资源储量统一进行评审备案的,旗登记机构依据市级主管部门的评审备案结果材料进行登记。 

依托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 

7.开展荒地(荒漠)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荒地(荒漠)进行确权登记,并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适时调整。按照市政府方案要求,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承办由市指定跨旗区的荒地(荒漠)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未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我旗登记机构办理的跨旗区荒地(荒漠),我旗相关部门配合主办旗区完成相关工作 

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专项调查结果,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划分登记单元,多个独立不相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别划定登记单元。 

针对以上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支持配合自然资源做好资料收集、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旗自然资源局组织技术力量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结合自治区退耕还草等生态修复工程,开展权籍调查。探索水流和矿产资源的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各类自然资源地坐落、空间范围、面积、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8.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管理。确权登记工作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工作。建立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为基础,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数据、各类专项调查信息有效衔接、实时关联。旗自然资源局要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四、时间安排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要求,2023年以后, 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各苏木镇、各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分年度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010-20211月)。启动全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配合自然资源部做好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森林、草原、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制定印发实施全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并按照全旗总体工作方案要求, 组织自然资源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自然保护地、水流、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启动全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1-2022年12月底)。基本完成全旗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权登记工作 

1.配合自然资源部做好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及水流、湿地、森林、草原、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配合自治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自然资源厅)做好由中央委托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3.分年度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20211月至20219月,主要开展自然保护地及重点水流的确权登记工作2021年10月至20226月,主要完成森林、草原、其他水流资源、湿地的确权登记工作2022年7月至2022年年底,主要完成其他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和荒漠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 

4.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前,旗登记机构按照《总体工作方案》确定的主要任务开展确权登记。由市、旗登记的自然生态空间和自然资源,可先行开展地籍调查等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后,再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5.各苏木镇和有关部门要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中的权属调查工作,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因土地征收、权属争议调处等原因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更新工作。在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过程中发现集体土地所有权有新变化的,要适时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并于每年630日前汇交上年度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数据库、登记数据库。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及以后)。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在基本完成自治区、市、旗明确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旗人民政府成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组织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领导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批准和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制定、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 

(二)明确责任分工人民政府是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责任主体,具体登记工作由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办理。自然资源会同生态环境、财政、水利、林草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苏木镇制定分年度、分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有序开展工作,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完善工作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导调研,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汇报工作进展和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财政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旗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草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自然资源制定实施方案,负责指导本行业主管部门,配合解决确权登记工作中的矛盾和纠纷,对确权登记成果分行业进行复核确认。各苏木镇要配合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草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本辖区内国家和自治区、市、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调处各类纠纷和矛盾。 

(三)充实登记人员。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进一步建立健全确权登记机构,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队伍建设,充实配备登记工作人员,增强工作力量,满足工作需要。旗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要从职责调整、人员编制、招人录用、工资待遇、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强化协调配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财政、林草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密切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确保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健全调处机制。旗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全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各苏木镇要配合司法局和相关部门共同妥善处置权属争议,做好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同时要加强权属争议案件的信息收集,掌握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加强质审核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或政策性文件,会同相关部门对权籍调查成果、登记材料、登记程序进行审核,加强数据质量审核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准确客观。 

落实资金保障旗财政局要统筹安排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工作计划分年度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障确权登记工作有效开展。 

做好宣传培训。各苏木镇和相关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旗自然资源局要加大培训力度,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验交流,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队伍素质。 

    

附件:1.达拉特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2.达拉特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主要业务协作单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