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金融支持乡村振兴,不断扩大金融机构的参与度和乡村振兴贷款的覆盖面,着力解决乡村产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根据《鄂尔多斯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金融支持产业振兴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及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和金融工具的引导和杠杆效应,集聚资金,推动农村产业兴旺发展,带动农民富裕富足,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目标。
二、总体目标
围绕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集群,加强对优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和支持力度,优化产业扶持专属配套产品,促进农业产业链融合发展,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按照《达拉特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按照1元/吨的标准安排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贴息金”的规定,金融支持产业振兴资金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中预留,最高额度5000万元。
三、支持对象
大力推行“党支部+龙头企业+农牧户”“党支部+农牧户”等产业发展模式,重点支持辐射带动强、增收效果明显、发展潜力较大、与农牧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的企业和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合作社(包括乡村旅游协会等涉农涉牧组织)、家庭农牧场(包括自治区乡村牧区旅游星级接待户等涉农涉牧大户)以及合法经营并与龙头企业、合作社、文化旅游项目等组织机构有利益联结的农牧户(含外出务工人员);有产业发展基础的建档立卡脱贫户和监测户;达拉特旗“金牛富农”工程项目实施主体;城郊、矿区周边收入较低且不能享受其它政策保障的低收入群体;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基础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产业振兴项目库。旗农牧局负责建立全旗金融支持产业振兴项目库,对项目的申报、评审入库、风险补偿、贷款投放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管。各苏木镇和金融放贷机构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项目主体责任约束机制,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规范实施主体的经营行为,科学把握投入产出关系,明确“责、权、利”,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旗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各驻旗金融机构,做好审核放贷、贷后管理和贴息等工作。
(二)金融支持模式。设立产业振兴专项扶持资金,对入库项目,依法合规通过风险补偿基金保障、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
1.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中预留4000万元,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为合作金融机构在金融支持产业振兴领域贷款提供风险补偿(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内的贷款单笔风险补偿额度不超过贴息限额的30%、期限不超过3年),合作金融机构按一定比例放大信贷额度,重点扶持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户(含外出务工人员)、脱贫户、金牛富农工程实施主体。建档立卡脱贫户和监测户继续享受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剩余部分享受达拉特旗金融支持产业振兴相关政策。
2.创新金融合作模式。引入多家银行参与金融扶持乡村产业振兴工作,加强多方合作,协同发力,构建多元化信贷投放机制,提高放贷效率,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多层次、全方位的拓宽融资渠道,更好地满足乡村振兴对多样化金融信贷产品的需求,助力乡村产业发展。
3.探索创新银行机构有效服务模式。银行机构要积极参与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放大支农支牧投贷规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推行免抵押、免担保特色产业贷款模式;建立投贷联动模式,推动农牧企业健康发展;推广“党支部+合作社+农牧户”贷款模式,保障农牧户持续增收致富。
4.实行贷款贴息。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中预留1000万元,对贷款利率不高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65BP),并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项目,按2%的年利率进行定额贴息。
(三)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旗直部门,要根据农牧业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和强化对贷款主体的信用甄别与约束机制,不断强化贷款主体的金融法治意识,引导提升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各类贷款主体要坚持市场导向,认真研究各项扶持政策,提高产业发展能力。积极引进商业保险和担保机构,探索建立市场化的联保、互保和银保担风险分担机制,具体保费以协议约定为准。
五、贴息流程
本贴息政策为达拉特旗“金牛富农”工程配套措施,按照《鄂尔多斯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金融支持产业振兴办法》有关要求,已享受市级贴息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贴息。本政策重点支持与农牧民利益联结紧密的产业及部分未能争取到市级政策或完成“金牛富农”联农带农任务的示范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和建档立卡脱贫户、监测户进行补贴,起到巩固脱贫成果、保障建档立卡户产业增收的示范带动作用。
(一)贴息额度。
1.企业。采取签订订单等方式与农牧户、低收入群体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的企业,原则上对贷款额度2000万元以内(包含2000万元)的部分予以贴息。对贷款额度2000万元以上,带动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贴息。
2.产业化联合体。具备产业化联合体基本特征,产供销要素齐全,高效协作,能够发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功能,利益联结紧密,对贷款额度300万元以内(包含300万元)的部分予以贴息。
3.合作社。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服务带动能力强,当年盈余返还、按股分红情况符合有关合作社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合作社,对贷款额度200万元以内(包含200万元)的部分可享受贴息政策。
4.家庭农牧场。符合相关认定办法,经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家庭农牧场、自治区乡村(牧区)旅游星级接待户,对贷款额度50万元以内(包含50万元)的部分可享受贴息政策。
5.农牧户(含外出务工人员)。农牧户及外出务工人员通过购置生产资料或资金入股等方式与龙头企业、合作社、嘎查村(街道社区)集体经济、文化旅游等组织机构合作经营,以及农牧户发展生产购置生产资料的,对贷款额度50万元以内(包含50万元)的部分可享受贴息政策。
6.有产业发展基础的建档立卡脱贫户和监测户。自我增收致富意识较强,且自身有种养殖能力,对贷款额度30万元以内(包含30万元)的部分可享受贴息政策。
7.“金牛富农”工程项目实施主体。对贷款额度30万元以内(包含30万元)的“金牛富农”工程项目实施主体可享受贴息政策。
8.对城市、城郊、矿区周边收入较低且不能享受其它政策保障的低收入群体,有发展产业需求贷款的,对贷款额度30万元以内(包含30万元)的部分可享受贴息政策。
9.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机、植保、动保、改良配种等),对其扩大服务群体,购买必要的机械设备,应急物资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内(包含100万元)的部分可享受贴息政策。
10.对基础好,发展潜力较大的街道社区、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街道社区、嘎查村集体经济项目、集体资产等为抵押担保的,对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包含200万元)的部分可享受贴息政策。
(二)贴息期限。按年度结算贴息资金。贴息期限最高为三年;期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三)贴息方式。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即贷款主体按约定向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后,向旗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四)贴息兑付。贷款主体向旗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信贷资料,由旗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公示后,经旗农牧局汇总,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主管部门兑付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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