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272201173013X4/2023-3579750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达政发〔2023〕67号
成文日期 2023-10-23 公文时效 有效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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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旗属国有企业:
  《达拉特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 2023年第9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
  织实施。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
 
  达拉特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 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9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 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的通 知》(内政办发〔2016〕198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旗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 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旗财政局、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 (以下简称“国资预算单位”)和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 下简称“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绩效管理、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旗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
  国资预算企业,是指纳入我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施范 围的国有一级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 股企业。所有国有一级企业应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施范围,包括事业单位出资成立的企业。
  第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国有企业自身积累和 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四)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绩效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公开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财政局、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 财政局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我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收取我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负责审核和编制我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草案,并按规定报送审议。
  (四)批复我旗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按规定公开我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五)对我旗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资预算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制订我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所监管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并进行审核。
  (三)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
  (四)批复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五)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六)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及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七)配合财政局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国资预算企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按照规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支出计划。
  (三)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等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预算收入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 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条  国资预算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 并如实填写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每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旗直属企业一次性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 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 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 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 由企业及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 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年度净利润按一定比例上缴。国有 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 有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按占有股权比例全额上缴。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 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文件。
  第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国资预算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因遭受重大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减免应交利润的,由企 业向国资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国资预算单位提出初审意见,财政局提出建议意见报旗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预算支出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经旗人民代表大会 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我旗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 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经济发展需要安排的支出。 即向新设立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性支出、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对企业监管等方面的补助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依据国家、自治区、市和我旗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项目,由企业申请,旗国资预算单位根据旗政府对产业发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以及国资监管等要求和相关工作需要,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时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旗国资预算单位和预算企业申报的项目应当具
  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或部门履行职能需要。
  (三)支出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和实施计划,并经过充分论证。
  第十七条 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方向和重点,将根据 我旗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
  行调整。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具体编制程序如下:
  (一)布置下达。财政局结合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相关要求, 向国资预算单位下发编报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 通知;国资预算单位向所监管企业下发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并组织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二)申报计划。国资预算企业根据编制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向国资预算单位报送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
  (三)审核上报。国资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报送的国有 资本经营预算报表,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送财政局审核。财政局审核并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旗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提请旗人大审议。
  第十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旗人大批准后,财政局 在20日内向国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国资预算单位在接到财政 局批复之日起15 日内向所监管企业批复预算,并抄送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编制到项。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资预算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国资预算单位收到所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 报表及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财政 局复核。财政局根据企业上报的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和国资预算单位的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财政局根据复核意见向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下达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通知;
  (三)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缴入非税收入专户,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国资预算企业应当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经 营收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挪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支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六条 经旗人代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财政局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 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旗人代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国资预算单位或企业因国家、自治区、市委和市政府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或其他调整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八条  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 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国 资预算单位申请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时,应按规定确定资 金使用的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条  财政局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开展重点项目 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资金支出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国资预算单位应将所监管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国资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 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政局和国资预算单位、企业要按照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等过程 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信息来源: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