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预算收入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 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条 国资预算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 并如实填写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每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旗直属企业一次性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 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 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 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 由企业及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 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年度净利润按一定比例上缴。国有 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 有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按占有股权比例全额上缴。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 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文件。
第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国资预算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因遭受重大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减免应交利润的,由企 业向国资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国资预算单位提出初审意见,财政局提出建议意见报旗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预算支出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经旗人民代表大会 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我旗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 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经济发展需要安排的支出。 即向新设立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性支出、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对企业监管等方面的补助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依据国家、自治区、市和我旗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项目,由企业申请,旗国资预算单位根据旗政府对产业发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以及国资监管等要求和相关工作需要,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时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旗国资预算单位和预算企业申报的项目应当具
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或部门履行职能需要。
(三)支出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和实施计划,并经过充分论证。
第十七条 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方向和重点,将根据 我旗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
行调整。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具体编制程序如下:
(一)布置下达。财政局结合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相关要求, 向国资预算单位下发编报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 通知;国资预算单位向所监管企业下发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并组织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二)申报计划。国资预算企业根据编制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向国资预算单位报送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
(三)审核上报。国资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报送的国有 资本经营预算报表,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送财政局审核。财政局审核并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旗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提请旗人大审议。
第十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旗人大批准后,财政局 在20日内向国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国资预算单位在接到财政 局批复之日起15 日内向所监管企业批复预算,并抄送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编制到项。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资预算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国资预算单位收到所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 报表及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财政 局复核。财政局根据企业上报的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和国资预算单位的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财政局根据复核意见向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下达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通知;
(三)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缴入非税收入专户,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国资预算企业应当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经 营收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挪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支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六条 经旗人代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财政局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 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旗人代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国资预算单位或企业因国家、自治区、市委和市政府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或其他调整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八条 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 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国 资预算单位申请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时,应按规定确定资 金使用的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条 财政局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开展重点项目 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资金支出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国资预算单位应将所监管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国资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 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政局和国资预算单位、企业要按照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等过程 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